2008年1月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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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的钱小姐不用赔原单位3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商业秘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企业加重劳动者责任显失公平
于兰 曹书瑜

  本报讯 海宁市的小钱这两天太高兴了,因为她收到的“新年礼物”很特殊——海宁美能达刺绣有限公司以“竞业限制”为由起诉她,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后,近日一审宣判:驳回“美能达”的诉讼请求。
  小钱本是海宁市美能达刺绣有限公司的职工。考虑到小钱从事的岗位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单位和她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规定,小钱在企业任职期间或离开企业之日后两年内,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到与单位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或生产相似产品的其他企业任职或兼职。同时,协议还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无论是否泄密,小钱都要向“美能达”赔偿经济损失至少30万元。
  2007年7月11日,小钱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信。但是,“美能达”发现小钱离开单位后竟然到了与他们属同一行业、有竞争关系的海宁市美盛刺绣有限公司工作。于是,“美能达”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钱赔偿“美能达”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但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美能达”与小钱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将商业秘密的范围扩大为其指定或认定的商业秘密事项,该规定突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其超越法定范畴之外的事项,“美能达”无权主张列入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其次,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美能达”虽然证实其与小钱签订过保密协议,采取了保密措施,但其仍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小钱所从事的绣花打样岗位,能够掌握哪些单位未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用性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因此,其主张小钱是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受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依据不足。
  法院还称,“美能达”要求小钱离职后从事同业竞争需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而其承担的对价义务只是每月支付小钱100元的保密工资,作为小钱任职期间承担保密义务的报酬及离职后两年内不从事同业竞争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显然否认了保密工资与经济补偿是两个概念,变相剥夺了小钱在两年竞业限制期内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加重了小钱的责任,显失公平。
  法院据此宣判:驳回“美能达”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美能达”负担。